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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怎么进行诉讼-全球资讯
来源: 互联网      时间:2023-05-31 08:09:34

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所谓的诉讼能力是作为诉讼当事人单独且有效地实施或承受诉讼行为所必需的能力。如同当事人能力对应于民法的权利能力一样,事人具有诉讼能力是诉讼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因此无诉讼能力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和针对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均属无效。

(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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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怎么进行诉讼?

律师解答: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律师补充:

现实生活中大多数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由亲属照顾生活、管理财产,如果不是因为处分财产等行为必须由法院指定监护人,当事人通常不会进入司法程序。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如下:

1、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应当代表民事法律行为;

2、不能认定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应当代表民事法律行为;

3、八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识别其行为的,适用上述规定;

4、不能完全识别其行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表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但可以独立实施纯利益民事法律行为或者适应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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